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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抚养权争夺中经典案例分析
来源:卢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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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经当事人本人同意,本代理律师把本案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本案例中所有姓名皆为化名,日期也经过调整。转载请注明出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情简要:

李女士与张先生于2002年11月结婚,双方于2005年8月育有一子,婚后生活平淡,2013年十一月,李女士因感情不合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子女抚养权。张先生也要争取孩子抚养权,双方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争执不下。

本案争议焦点:

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

案情分析:

首先、对于两岁以下的儿童,因为子女还处在浦乳期,正常女方不存在重大过错或者身体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情形的,一般都会把子女判给女方。但本案中小孩已经8岁,并不适用。

第二、对于两周岁以上的,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法院正常判决也会偏向于女方。但还是会综合考虑,父母收入,脾气性格,照顾孩子的期限,有无不良嗜好,有无不适合抚养子女的疾病或者重大疾病。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第三、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都已经慢慢成熟,孩子已经有了自己的自主意识以及自己的想法法院一般会征求子女的意见。然后再根据第二条综合考虑。

第四、夫妻一方存在婚姻法中规定的过错,也会影响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最终判决:

双方离婚,婚生子归原告张女士抚养,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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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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